[转帖]“先审后斩”与战争逻辑 http://www.housebook.com.cn/200306/13.htm “先审后斩”与战争逻辑 ? 杨忠民 有书载二战结束不久的一桩轶事:1946年,梅汝璈先生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抵达东京。在一次宴会上,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中国联络官与在日考察的时任上海市教育局局长顾毓琇一道将一把宝剑赠予梅汝璈。梅先生双手接剑,谦虚道:“‘红粉送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非壮士,受之有愧。”顾毓琇回答道:“你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和千百万死难同胞,到这侵略国的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君不为壮士谁为壮士?!”听罢此言,梅先生抽剑出鞘,激昂慷慨:“戏文中常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如今系法制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这些战犯扰乱了世界,残害了中国,同时也葬送了日本的前途。这真是‘自作孽,不可活’。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恕以待人,但为防止将来再有战争狂人出现,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远东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国人之托,决意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1〕 今天来读这段文字,颇让人生出一些想法。梅先生早年便获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赴日时已是国内最具声望的法学家之一,又任中华民国立法院委员,有着这样的背景,他当然懂得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官应有的中性立场,而在审判前在公开场合向社会公众表明定要严惩被告人——哪怕这些被告人的的确确是十恶不赦的战争元凶——也不能不说有先入为主、审前预断之嫌,从而倾斜了法官的公正立场。说到这里,不由得想起美国影片《纽伦堡审判》中那位由史宾塞·屈塞扮演的美国大法官,平时一脸冷峻如岩石,于公众场合对即将开审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官员们所犯罪行的案件绝不表露态度;即使在庭审中观看作为战犯罪证的纪录影片时,面对着达豪集中营里那些残酷到令正常人无法直视的镜头,也不过是紧绷嘴角,沉默无语,眼镜片后眯缝着的眼睛里偶有愤怒的寒光,也一闪即逝。然而,一俟审理结束,在庭上宣布判决时,大法官则仿佛沉眠多年的火山骤然喷发,激情奔涌,倾泻千里,滔滔宏论,滚烫灼人,把平时读起来不免生硬的判决词,挥洒得淋漓尽致,一字一句撞击听者心房,叩响耳鼓,余音久久不绝。历史真实中的那位法官是否如此,不敢妄猜,但我以为,在史宾塞·屈塞出色演技的背后,显然是以西方现代法治理念对于一个理性法官的完美要求——理性远离激情。这样说,并非有意贬低了中国的梅先生。实际上,如果将审视的眼光从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回溯到梅先生所处的彼时彼地:堂堂中国人持剑东瀛,面对双手沾染三千五百万同胞鲜血的恶魔,若不拼全力迸发出誓斩凶顽的怒吼,这种理性的冰冷或许倒是令人齿寒,且多少令人生疑的。倘若我们能够忽略这一可以理解的瑕疵,那么,凸显于眼前的,倒是梅先生那与热血激情同在但却足以清醒表达一个法律人之理性的两个关键词:法制时代,先审后斩。 战败者成为胜利之师的阶下囚,大抵是数千年人类战争史循环上演的一个个结局。尽管胜利者与战败者的道德位置有时完全与战争的胜负无关,但是就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言,胜利者们——反法西斯同盟国——始终占据着道德的制高点,而失败者们——法西斯轴心国的战犯——却是一群人神共愤、天下人皆可得而诛之的刽子手,却最是无须置疑也不容置疑的。然而,这种明显的反差并不妨碍梅先生依然喊出“法制时代,先审后斩”。在梅先生看来,战争罪犯们固然该杀,但胜利者却不能凭借取得的强势权力和道德优势不经审判便开刀问斩。只有经由正当的司法程序,以“看得见的正义”之手拉起绞索,竖起断头台,才能实现经得起历史追问和敲打的正义,才能使斩杀表达出真正的道德胜利。换句话来说,法秩序中所追寻的公平与正义,与胜利者们是否握有强势权力和是否立于道德的制高点并无太大的关联。 其实,这样的理念不惟梅先生所独有。早在1945年1月,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就向罗斯福总统建议,在当时的情势下,尽管有条件无须审判便可处死希特勒、希姆莱等纳粹罪犯,而且这样做有明确、迅速处理问题的优点,但是,“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还还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2〕正是在这样一种理念下,经过诸同盟国的合力推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才得以产生,纳粹法西斯战犯们才得以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英国首相邱吉尔则坚持认为盟国完全可以不经审判便即时枪决战犯,并以其一贯果决的态度将之迅速付诸行动。有资料显示,英军曾在邱吉尔的指示下组成秘密的特别行动小组,常常不经审判便将一些劣迹斑斑的纳粹分子秘密枪决。而这一行动甚至延续到战后。 我毫不怀疑,这些纳粹分子之所以被不审而斩,完全是其法西斯行径的当然结果,而且以如此手法从肉体上消灭法西斯,尤如将墨索里尼和他的情妇倒挂在米兰的广场上一样,的确让浸泡于血海中太久的人们宣泄了莫大的复仇快感,然而,我的疑问在于,这样的方式是否合乎一个法秩序社会追寻正义的逻辑,抑或仅仅是对战争逻辑的延续? 战争是什么?“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3〕,克劳塞维茨如是说。作为军事理论家和军事历史学家,更作为一个普鲁士军人,克劳塞维茨的界定相较于许多政治家的定义无疑更为简洁直白——以血与火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或者同样以血与火抗拒敌人的意志,战争的本质惟此而已。人之丑恶,往往在于有着让同类服从自己意志的嗜好;人之残暴,往往又在于将这种嗜好诉诸暴力攻伐;在敌人的枪炮前低下头颅,是人的大可悲哀之处;但昂起头颅举起武器捍卫自己的意志,即使所不退让的不过是方寸之地,所举起的不过是木棍石块,亦不能不说是人的大可敬叹之处。为意志而战,为意志而争,要么将敌人的意志压成齑粉,光大张扬自己的意志,要么完全相反——只要剥去道德价值评判的装束,战争的内核不过赤裸如斯。 “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4〕,克劳塞维茨还如是说。倘若从技术层面上分析,战争的确是无数次搏斗构成的统一体。而换一种眼光来看,战争亦无非是扩大了的杀戮。质言之,战争即杀人,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杀人,而是应被称之为“屠杀”的杀人。在刑事犯罪中,杀掉几个人乃至十几个人,算得上大案要案了,但这样的数字放到战争里只勉强够上一次小小冲突的结果。战争的等级是以死亡数万、数十万、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生命评定的——二次大战之所以“大”,最基本的依据之一就是不算平民,仅陆海空战斗员的死亡就达一千五百万之众。因此,在战场上,人的意志是以死亡开拓进路,以血火点燃辉煌。无论军人的战袍上闪亮着怎样的道德甲片,战盔上摇动着怎样的正义之翎,最终都将被鲜血溅得猩红,被烈火烧得焦黑。于是,在一出出惨烈的战争正剧中,除开那些两败俱伤各自黯然平息鼓角,或是打个平手双方强作欢颜握手言和的特例外,最通俗的结局,总是你死我活的胜利与失败。胜者收获了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头上的骄傲;败者则不得不俯首吞咽下屈从于他人意志的耻辱;而且,意志的胜利与投降并非纯粹是精神的,它亦理所当然地物化为对于疆土城池的吞并与割让(或者叫作“收复与归还”);对于金钱财富的强掠与丧失(“索回与赔付”);对于草根百姓的奴役与被奴役(“解放与被解放”)……结果各自不同,然而回首疆场,有一种景象在胜利者与战败者眼中却是如此地相似:炮声沉寂,硝烟散去,尸骸遍野,残阳如血。“‘伙计,停战是什么?’一个英国士兵问另一个士兵。‘埋葬死尸的时候。’那一个回答说。”〔5〕 对于战争的结局,总有人像预言家似的告诉我们:“正义者必胜。”其实理性地来看,这不过是一句坚定意志、鼓动人心的口号而已,严肃的历史学家们从未下过这样的结论。这固然由于在相当数量的战争中,对垒的“敌我”未必有哪一方称得上“正义”——比如荷马史诗所记载的伊利亚特之战,古希腊人与特洛伊人相互攻掠十年,不过是为了争夺一个绝色美女海伦而已;春秋诸侯战国群雄逐鹿中原数百年,也仅仅是为谁执天下牛耳的霸权之争;上个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则更像是协约和同盟两大强人同举刀叉分割全球蛋糕的盛宴……对于此类战争,历史会将王冠戴在胜利者的头上,但却不会给他们佩上正义的绶带;更重要的是,同样在不少战争中,虽然正义与非正义是如此地黑白分明,历史也从未特别眷顾过被无辜践踏而奋起抗争的人们,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有许多弱小的和平民族或国家被入侵者轻易地从历史版图上抹去,消失得干干净净,以至于现在要找到它们的一丝痕迹,还得动用考古学家的放大镜。 早在上个世纪初,便有人说,“战争是靠钢铁打的”、“战争要用电来打”〔6〕;即使到了上个世纪的中叶,虽然有过“打仗要靠精神原子弹”这样怪异的提法,但我们依然不时听到伟人们重复着“打仗就是打钢铁”的旧论。其实,此类名言可以进一步具象化为:打仗靠的是飞机大炮坦克航空母舰导弹原子弹……换言之,惟有武器才能批判武器,惟有暴力才可征服暴力——赢取战争的胜利,端赖于拥有最强大的暴力。或许我们不应当忽略战争中的其他因素,比如民众的支持,惟如此,才能陷敌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又比如统帅的韬略,惟如此,才能“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再比如三军将士的英勇无畏,惟如此,才能“攻如猛虎,守如泰山”,“横扫千军如卷席”……然而,这些看似与暴力不相干的因素,其实最终将还原为对暴力的强化:增大暴力的量或优化暴力的质。战争史上并非偶见的以小胜大、以弱击强的战例,由此也可以找到最基本的解释。因此,每当“正义者必胜”的旗帜在风中飞扬,历史老人便在暗处发笑——在每一座战争的凯旋门或墓碑上它已经刻写下同样的铭文:你赢了,因为你比敌人更强;你输了,因为你比敌人更弱。战争的胜负决定于暴力的强弱,与意志的正义与否无关,这应当是战争的首要逻辑。 “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7〕这是从前一个逻辑中当然衍生的另一个逻辑。所谓“没有限度”,在战争的语境中可以直白地读解为“不择手段”。因为,“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必然会取得优势”〔8〕。不仅数千年兵器的演化史——从冷兵器时代的石斧木棍大刀长矛,到热兵器时代的步枪手雷和飞机大炮坦克,直至瞬间即可毁灭数十万生灵的核子弹生化武器——在注解着这一逻辑;而且从这一逻辑中,还可以发现那些坑杀战俘、屠戮手无寸铁的平民或者对不设防的和平城市烧杀抢掠、狂轰滥炸的“准军事行动”背后的某种动因。 然而,如果由此得出结论,以为“战争暴力毫无规则可言”,那显然也是极不确切的。 战争的主体是人,人的必由之路则是从野蛮中觉醒而走向文明,从兽性中挣脱而回归于人性,告别原始激情的冲动而向着现代理性进化。如果说,在古代战场上,所谓“两国交兵,不斩来使”还仅仅是为了在敌我双方的壁垒间预留下一线互可沟通的渠道,未必谈得上是发自人性而约束暴力的规则,那么,当战车驶入近现代的战场时,生命的可贵和人道的尊严已经注入了人们的文明意识中;而技术发展的无限可能所生成的无限残忍和无限毁灭性的暴力,更是让人们在颤栗中认识到一个简单的道理:必须将战争暴力约束至可以容忍的最低限度内,否则,人类——不是一部分人,而是所有人——都将被我们自身所释放的怪兽所吞噬。因而在近现代战争中,国际社会创建了一系列战争的法则,诸如不得杀害、掠夺平民;不得虐待杀害战俘;不得侵犯中立国;禁止使用生物化学武器;禁止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作用的常规武器;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燃烧性武器等等。每一条法则的出现,都显示着人类自我约束的努力,印证着人类文明意识的增长。这看起来有点滑稽,颇类似于人们一面禁止吸毒、卖淫,一面又告诫吸毒者、卖淫者:“如果非如此不可,那么最好不要静脉注射,或者必须使用安全套。”然而仔细一想,在这种荒谬背后,却无疑是一种基于人道关怀最现实的选择。没有战争固然很美妙——国际社会对于“战争罪”的设置,就是希图禁止战争的恶意发动——但是,如果在事实上不可能根除战争,那么至少也应当让它不要突破文明的底线。 战争的吊诡之处,正在于可以把长矛与坚盾——不择手段使用暴力的逻辑与约束暴力的法则——安置在同一历史场景中。不幸的是,其中只可能有一个是强势的;而更不幸的是,每每当紧要关头,“坚盾”便轻易被长矛刺穿,不择手段地使用暴力即刻会成为战争双方毫不犹豫的首选,而所谓约束暴力大多成了一个可以任意背弃的弱势法则。这一点,即使对于正义者来说亦难幸免。我们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场景中,不仅看到了德国人闪电式的不宣而战,看到了日本人的突然袭击,看到了纳粹法西斯制造的一系列惨绝人寰令人至今想起来仍恨得咬牙切齿的大屠杀,也听到了美国飞行员将原子弹投掷到广岛、长崎时,面对腾起的巨大蘑菇云发出的惊呼——“上帝,我们都干了些什么?”不仅看到了伦敦、重庆、斯大林格勒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城市在德国、日本战机狂轰滥炸下的断壁残垣,也听到了德国古城德累斯顿遭英国空军空袭后邱吉尔深深的自责——“我们成了野兽吗?”只经历了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战争的克劳塞维茨,是难以想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至为残酷和惨烈,但在对过往战争的总结中,他对于约束暴力这一法则的脆弱性已经有着清醒的感受和无可奈何的预见:“暴力所受到国际法惯例的限制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9〕这不啻是人类理性的莫大悲哀。 以人的眼光看去,纳粹法西斯们无疑是一群“衣冠禽兽”。既然是野兽,当然不可能期待它不吃人,至少无法期待它不以野兽的方式来吃人。正义者们却不同,他们是人,而且是大写的人,人们有理由希冀正义之师尽善尽美,有理由看到正义旗帜的每一缕经纬都没有沾染污渍,有理由苛求在对邪恶者的反击中一招一式一拳一脚都符合正义的范式——以此来看,于正义者而言,“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很难说得上是一种正义的选择。所以,时至今日,依然能够听到不少对于盟军“无差别大轰炸”(尤其是投放原子弹)的诘责诟病,原因大约就在于此。当然,正义者们尽可以作出种种辩解,比如,盟军的“不择手段”是纳粹法西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结果——既然侵略者“不择手段”在先,那么,就不应指望正义的反击讲求“费厄泼赖(Fairplay)”;而且,盟军大轰炸尤其是投放原子弹在事实上终结了战争,此一作用是其他手段无可替代的。的确,1945年8月6日、8月9日美军飞机在日本广岛、长崎各投下一枚原子弹,8月14日人们便听到日本“天皇”细弱颤抖的声音,称“敌人使用了一种无比残忍的新炸弹……其毁灭性无法估量……”因此不得不接受无条件投降。反法西斯阵营的盟国民众闻此欢喜若狂,在胜利游行的旗帜上写着:“我们揍扁了日本人!”这种时间上的紧密连接,使人们相信在缚住苍龙的锁链上,原子弹的投放就是历史所锻造的最后一环……然而,站在文明与理性的立场,以纯粹人道主义的眼光来审视,在不到十分钟时间里便毁灭了数十万平民生命的残酷事实面前,这些辩解何其苍白,何其乏力。 其实,对正义者的“不择手段”,无论后人是指责抑或辩解,都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只要你的脚踏上战场,就很难挣脱战争逻辑的羁绊。而当战争尘埃落定,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正义的胜利者们是否终结战争的逻辑,抑或还将循着战争的逻辑前行? 正义的胜利者们依然是可期待的,因其胜利,更因其曾有的正义,使人们有理由相信他们能够收拾残破的山河,平复民众的创伤,带来久违的和平。不仅仅如此,还应当彻底终结战争的逻辑,把一个曾经任由暴力肆虐枪杆横行强权无忌毫无规则可言的社会,回归到正常的状态,回归到公平正义的法秩序之中——“和平”。仅仅归结为“不战”显然不够,只有立在公平正义的法秩序之上,和平才是稳固的,才具有最高和永恒的价值。当然,回归的努力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极为现实的体现,就是应当在公平正义的法秩序中处置纳粹法西斯战犯。 但是,每一次战争都仿佛如迷失人性所引发的精神癫狂。大病虽渐愈,却不免留下诸多后遗症——最为可怕的便是在惯性的作用下,胜利者们无法刹住或者根本就不愿意刹住战争逻辑的快车,依旧迷恋暴力,崇尚暴力,不择手段地使用暴力为自己的意志开路,如同在战争中蔑视一切约束法则一样,不屑于回归公平正义的法秩序之中。从邱吉尔对于纳粹法西斯战犯可以“不经审判,即时枪毙”或曰“不审而斩”的主张里,多少可感受到此种后遗症的存在。邱吉尔是出了名的为民主法制竭力鼓吹的人,之所以提出“不审而斩”是颇令人奇怪的,将之简单地归结为暴风般的复仇情感淹没了理性,实在是欠缺说服力,而最能成立的解释是:战争的逻辑使然。 斩杀是一种极端的暴力。在战场上对纳粹法西斯们大行斩杀,于正义者而言,的确有着正义的依据。但是,正义者们依凭暴力赢取了战争的胜利,一种错觉却可能在战争逻辑的惯性下产生:正义必须由暴力来肯定,正义必须依附于暴力。此种错觉的进一步延伸便是“有暴力即有正义,有强权即有公理”。即使在和平时期对于纳粹法西斯战犯的斩杀,本身已然有着天然的正义,已然是不可置疑的公理,何须要获得法秩序的许可? 然而,当和平降临,战争暴力隐退,即使刀枪未必锈蚀于库中,战马未必悠然于南山——军事暴力依旧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角却必须由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司法暴力所扮演。而在法秩序的架构中,司法暴力——军事暴力亦无例外——却必须绝对置于法的威权之下,如此才能获得自身正义的依据,也才具有正义的价值。换句话来说,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国家(或国际社会)的暴力之所以正义,根源于它受法秩序的支配和对法秩序的服从,而绝不是相反。如果将暴力凌驾于法的威权之上,暴力将丧失正义的依据,每一次斩杀,只会是对法秩序的一次反动;而所谓的“正义”,则将沦落为暴力的奴仆,惟一的功用不过是在每一次斩杀后为暴力擦拭血污。 国家(或国际社会)对于司法暴力的发动,必须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这是法秩序的一条铁的规则。那种“不审而斩”,无论怎样自诩为正义,其实是不择手段使用暴力之战争逻辑的延续。如果说,在战场上与强敌以命相搏之时,正义者难以顾及斩杀的规则,即使国际社会公认的战争法则也无法束缚,尚有可以宽宥的理由,那么,在强敌已经丧失了继续暴力的可能而成为阶下之囚,依然不择手段将其斩杀,便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这种暗夜下操起的刀斧,没有经过法的程序的检验,缺乏法律在形式上的允准,人们无法观察到其应当具有的合法的表征,正义与否其实是无法判断的;更令人不安的是,“不审而斩”作为不受法律制约的“司法”暴力,其实只会异化为一柄可以四处挥舞任意斫杀的专制利斧,无论掌握者曾经如何地正义。 事实上,“不审而斩”作为一种与公平正义的法秩序极不和谐的声音,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是极为短暂细弱的,和者无几,且瞬间随风而逝,几乎没有掷下更多的回响。然而人们的确听到过它,非但如此,还听到它发自于与纳粹法西斯顽强抗争的邱吉尔先生之口,这就让人们无法不感叹战争逻辑惯性的强大,也无法不对它曾经预示的巨大危险可能感到心悸。说来很有意思,二战即将结束的1945年,时逢英国大选,在抗击纳粹法西斯的战争中功勋卓伟的邱吉尔落选了,让出了首相的位子。一种传统的说法是,选民们认为邱吉尔在战争非常时期过于专横独断,如若在战争结束后继续领导国家,有可能危害到英国的民主制度。倘若我们联想到邱吉尔先生“不审而斩”的主张,无疑会接受这样一种解释的。 如果说,“不审而斩”是对战争逻辑的一种延续,那么,胜利者们终结战争的逻辑,回归于公平正义的法秩序,首先便是用“先审后斩”开启的。就二战而言,这个开端的基石,则是由盟国组织的国际军事法庭所进行的两次大审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牢牢安放在焦土和废墟上的。虽然直至今天,对于这两次大审判的某些问题(例如,适用法律是否“追溯既往”;是否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审判是否符合司法管辖权,以及审判是否彻底,等等)仍会听到不同的声音,但不可否认的是,就整个审判而言,它向世界所展现的至少是截然不同于战争逻辑的公平和正义。 比如说,我们看到了在针对二十一名纳粹头目的第一次纽伦堡审判中,有几个重要的数字:自审判开庭至最后判决历时二百四十八天;“有三十三位证人到庭,因起诉受到法庭盘询;有六十一位证人为十九个被告的辩护作证;另外还有一百四十三个证人通过询问而为被告的辩护提供证词;整个审理过程和记录均用了四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每天,法庭都根据起诉方成员和被告方所有律师的要求,提供其需要的语言的审判副本。单是英语的诉讼副本就多达一万七千页。在准备审理期间,在盟军获取的德国文件中,有多达十万份文件被查看,其中有大约一万份文件被挑选出来,作为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而被重点审查。在这些文件中,约有四千份被翻译成了四种语言,并在审判时全部或部分出示。”〔10〕 有人曾质疑审判程序是否过于苛刻,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回应说:“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审判)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11〕 比如,在东京审判中,由于运用的是英美法的审判程序,日本律师较为陌生,法庭因此给每一被告指定了一至两名高水平的美国辩护律师〔12〕。而法庭对于控诉证据的真实和具体要求则极为严格。至今常被提及的一件事是,“中国方面没有估计到战犯审判会如此复杂,而满以为是战胜者审判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哪里还需要什么犯罪证据,更没有料到证据法的动用如此严格”,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席,以致发出感叹:“哪里是我们审判战犯,还不如说战犯审判我们。”〔13〕 比如说,我们不仅看到了“先审后斩”——戈林等二十二名德国纳粹战犯和东条英机等七名日本法西斯战犯,分别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被法庭判决有罪并被判处极刑;也看到了“审而不斩”——不少被告人虽判有罪但只处以长短不等的监禁;还看到了“审而无罪”——有些被告人被法庭宣布无罪从而获得自由…… 我们很难想见,“不审而斩”能够给予纳粹法西斯战犯们如许的辩护权利。因为依着战争的逻辑,纳粹法西斯是敌人,而敌人只是应予消灭的野兽,绝非什么享有充分权利的被告。难道斩杀豺狼还要听听它的辩白吗?也很难想象,“不审而斩”会如此苛求于证据的真实和具体。因为依着战争的逻辑,一切不服从“我”的意志抗拒“我"的意志的就是敌人,而敌人有罪还须证明吗?同样很难想象,“不审而斩”之下居然会出现“审而不斩”甚或“审而无罪”的结局。因为依着战争的逻辑,对敌人应当毫不留情、不择手段地“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 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记有这样一件事:1920年1月,当时的苏维埃政府曾经发布过一个废除死刑的法令,这对于那些被判有罪并且即将被斩杀的“敌人”们来说无疑是天大的福音。但是,“这个法令是明智的:它不适用于军事法庭,只适用于契卡和后方的法庭”。因此,要想彻底消灭“敌人”仍然可以采取非常的手段。全俄肃委特科主任雅戈达立即下发一个秘密通令,指示“鉴于死刑业已废除,建议将所有因犯有所列各种罪行而应处以最高措施(即死刑)的人犯送至不属废除死刑法令范围的军事地带”。于是,在废除死刑的法令下达之后,一大批“敌人”仍然被斩杀,“……在布蒂尔卡监狱中,在废除死刑的法令已签署之后,夜间枪毙了七十二人!”〔14〕 历史渐行渐远。今天来翻检二战后的“先审后斩”,却依然能触摸到这笔遗产的温热,体味到它的珍贵。时至今日,战争依旧在与人类相伴而行,战争的逻辑依旧徘徊于我们周围。人类是否可能永远告别战争,远离暴力与强权下的恐惧,将取决于人类是否从每一次劫难中增长了更多的理性。当年道出“法制时代,先审后斩”的梅汝璈先生曾说过:“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此言极是。或可再补充一句:胜利者们若不终结战争的逻辑,亦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邱吉尔先生曾被人们比喻为猛狮,一头敢于面对希特勒怒吼的猛狮,而每一个正义的捍卫者何尝不是如此。问题在于,如果除去了必要的束缚,它们是否也会对着人民咆哮呢? 注释: 〔1〕引自齐家莹编著:《清华人物》,作家出版社2001年版。 〔2〕〔10〕〔11〕参见林正编:《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4页。 〔3〕〔4〕〔7〕〔8〕〔9〕[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解放军出版社1964年版,第12、12、13、13、12页。 〔5〕(英)马丁·吉尔伯特:《二十世纪世界史》第1卷(下),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5页。 〔6〕参见(英)邱吉尔:《思想与经历》,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 〔12〕〔13〕参见刘洪波:《胜利者的审判》,载《书屋》2001年第1期。 〔14〕见(俄)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古拉格群岛》(上),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