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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研究论坛休闲区[闲聊灌水] → [转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引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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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viathan 男,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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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引发质疑
http://news.sina.com.cn/c/2011-08-31/074323079771.shtml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财新网  记者 王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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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viathan 男,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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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如果通过的话,等于是为警察开了一个外挂,只要他们觉得“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一直在自己的局子里秘密关押你到死,而不需要通知家属,也不需要转送看守所或者转入审判环节

警察国家为期不远了……
————————————————————
ps  看到另一种说法,就是这里应该断句成:

“无法通知”or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 and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如果是这样的话,似乎还算靠谱。不过到底怎么断句,这个似乎是和司法解释/法律惯例有关,有没有这方面的牛人来说明下?


——————————————————
psps 以下为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当前的版本: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么看,到底是严了还是松了,进步了还是退步了,身为一个法盲,鸭梨很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8-31 23:24: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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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g2005 男,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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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他们会放松么?据说9月4号起围脖都要有专门的条例管理了。
点击查看用户来源及管理<br>发贴IP:*.*.*.* 2011-9-1 1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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