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百年基业毁于失信》 [I] 近日读报,偶闻法学界正争议于中国是否应当废除死刑,余不才,也就一家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必须申明的是,笔者并非法学出身,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说不上深入。 一般支持中国当废除死刑的,无论他是主张立即废除还是逐步废除,其所参考的大多是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制度。然而中国比之美国,或多或少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如是说人口(一笑)。故而,并不能说一个在美国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中国就一定能行得通。然而尽管如此,却又并非是在支持不废除死刑。 实际上,当我们纠缠于废除死刑与否的问题前,我们必须先思考一个问题。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根本目标或者说立足点是什么?一般说来,法律的本质、目标和立足点都是为了体现公平和彰显正义。但即使是美国这样拥有优良法律系统的国家,同样也不乏出现冤案、误判的例子,不少案例甚至于还常常是一错到底,人已经死了多年才发现原来是个误判。在这个问题上,各国都差不多。 语及此,意在指出,法律更多是一种行政工具和指标,其本身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和公正,但无疑却是人民对于政府信心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家通过法律以展现其执政的公正与公平。而换过来说,法律也常常是衡量一个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主要指标。 史载唐朝太宗开国之初,有一则关于唐太宗和囚犯的轶事。时,太宗向一群身负死罪的死囚允诺,允许他们在服刑前回家看望一次亲人。此语一出,太宗的近臣们都觉得此举过于草率了,而唯有太宗自信满满。一时间,死囚们个个痛哭流涕,纷纷相约一定如期回来伏法,誓不辜负太宗的信任。事毕,死囚们果然在相约日期全部到齐以从容赴死。太宗念其诚信,遂赦免了他们的死刑。 君以国士待我,我当以死士相报。自古中国便有诚信的传统,可以说法律的根本目地在于赢得彼此的信任。某种意义上说,唐朝之所以能有广受好评的贞观盛世,与其执政者取信于民是分不开的。所以,当前之主要问题并非是在法律条款的整改上,而在于如何重新赢得人民的信任。 共和国立国尚不及百年,法律教育的普及度至今还无法做到十知其一,于绝大多数普通百姓而言既谈不上陌生也说不上熟悉。 为什么李刚案和药家鑫案会被网民和政府高度关注?因为本质上源于政府公信力的大幅度下降,将如此迫近的危情视而不见,却奢谈整改死刑,岂非是舍本逐末? 故,今日之中国法律,最重要的不是编句子、加条条,而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公正执法护法以重新赢得人民的信任。如果一日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立法、执法与护法,那么法律就将变成少数权利层的游戏。而对大众来说则更甚于生活上的艰辛。一个国家长期如此,到头来,不过是迫使民众“不在沉默中死去,就在沉默中爆发”罢了。 附;大国需重典,小国适怀柔。 长久以来,人们大多公认,乱世当用典刑,但事实上在和平时期典刑的重要性却并不压于乱世。人们反对治世用典刑的首个历史案例,大概会以秦朝为例。如是秦法规定,凡偷一头牛者要杀头。这在后世的人看来,大概都会认为这是秦法暴政的真实写照。然而人们或许忽略了这么一个问题,既以当时的社会生产力估算,一头牛在当时社会的价值大致要超过一辆汽车在今天的价值。所以,说秦法残暴不仁还是有待商榷的。 实际上,若以历史的角度看,后世的明清两朝,其法律的严酷相比起秦朝时期,应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单以清王朝而论,其文字狱和一系列刑律何不谓残酷?但它却是中国历代至今建立最长的朝代。故而要把国家的存亡全归于法律的严酷其实是很不恰当的。以秦朝而言,秦朝的灭亡有很多种因素作用。有秦朝统治阶级初统天下麻痹大意的内在因素,也有征服战争旷日惨烈人民生计困难的大背景,更直接的则是秦朝对北方游牧民族的战事和史诗工程长城防线的巨大劳役负担。 而如果说这点对于我们后世有什么可借鉴的地方的话,那么无疑它更强调了,各国甚至于各地由于具体的情况并不相同,所以各国各地的法律是很难完全套用的。于我们今天而言,各地的收入和具体情况多有不同,笼统的套用一个通用公式固然减少了税收和统计的困难,但无疑这种粗狂的做法却殊为不智。说到底,法律毕竟是死物,关键的是因地制宜的人。 而为什么要主张“大国需重典呢”?以明朝而论,明朝的法律不可谓不严苛,一个胡蓝案光有记录的就牵连达1万多人,如此之严刑酷律并未保证明朝的长治久安,反倒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历代明朝君臣间的明争暗斗。此情此景,何来大国需重典呢? 的确,明朝以刑法严酷著称,但却并没有带来多少正面的意义。但以世界观之,人们又似乎忽略了。早在18世纪,普鲁士腓特烈大帝以其近乎呆板的铁血纪律训练其子民和军队,其结果却最终造成了普鲁士以至整个德意志民族广受好评的纪律性和社会修养。若以此观之,是否我们又该重新审视法律与国家的联系呢? 或许说到这,人们更会把笔者上述曾提出的,施法者要因地制宜的采用法律来反驳笔者的观点。总不能把普鲁士的例子套用在中国人的头上吧?那么及此,我们就必须仔细分析我们的社会特点来加以思考重典在我国是否有可行的意义。 共和国49年立国,而此前长达百年的战乱沧桑,可以说是礼乐崩坏,社会道德极度低迷的动乱期。直至共和国49年建立,人民才稍稍处于生活较为安定的时期,但即令如此,也有历次反右运动和文革等政治风波。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事实上留给整个社会的,可以说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社会价值体系。我们推崇的马列思想和模范雷锋,单以今天而言,谁都知道在年轻人心里是个什么地位。 没有约束的自由不算真正的自由。人们总不能说,因为天赋人自由平等的权利,所以我抢银行无罪。同样的,内心的道德固然重要,但道德的基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上的。历代我们推崇君子治国,可到头来倒是出了小人奸臣无数。于文化之外,不得不说有法律上我们应该重新重视的。 人们或许也会好奇,历代中国王朝不乏刑律繁多和残酷的,怎么说是不重视法律呢?事实上,我们历代缺失的,是维护民权的法律。当然了,要细数这点的意义,又必须重新另作他文了。 概括而言,我国无论是道德基础还是法律基础都是不牢固的。在这样的基础上,人们关乎个人利益远胜过旁人。然而又由于高达10数亿人口的庞大基数,其所带来的巨大管理负担,哪里能光靠道德教育可以解决?于这样庞大的群体来说,以严酷的法律来杀一儆百,其实要更有利得多。说得难听些,相较起许多国家来说,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人力(注意,并非人才)。如果他闯一个红灯,你都判他个无期徒刑,那么相信敢于闯红灯的将是少之又少。 然而及此种种,在今天却又不是能盲目照搬的。我们今天的社会,由于贫富阶层的距离愈加扩大,双方间的矛盾虽不说一发不可收拾,但确实也到了一个尖锐的高度。及此,盲目的推行俊法恐怕又是适得其反,得不偿失的。话到这里,我国法改的首要一个真正问题其实在于,如何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以重新恢复人民对政府的信心。如是药家鑫案件,广大人民会认同“以血还血,以命抵命”的基本道理,而绝不可能接受“激情杀人”的学术讨论。说到底,法律固然不能完全确保公平,但这点并非是司法者用来逃避和不作为的借口。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到头来变成权势层的游戏时,那么这个国家也就不用指望它的未来了。而笔者之所以支持“大国用重典,小国适怀柔”其实更多是涉及对人力和社会的综合考虑。小国人力相对稀缺,于他们而言残酷的法律不利于保护人力。而大国用重典固然有巨大社会压力,但这点上更多是执行上的技术问题。如果我们能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及切实的保证人们的生活和利益,那么对于多数人来说,重典并非不能接受的。 在这点上,腓特烈大帝是典型的例子。 腓特烈大帝一生治国尽管以严刑俊法闻名,但难能可贵的却允许人民自由谈论他及他的政府。有这么一则轶事一直倍受好评,说是有一次腓特烈大帝出巡看到人们正争相观看挂在墙上高处的一则批评君主制的文告。见此,大帝立刻命令侍从把文告挂矮一些以便于人们观看,紧接着大帝从容离去,在他身后响的是人民由衷的欢呼,皇帝万岁! 患寡和患不足固然是对的,但令人们更难接受的往往是分配不公。这对于法律同样是如此。 在今天,人们对于政府执法上的信任缺失,已经成了当前最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而其次,多数人在今天日常生活中所感到的艰辛更是潜在的催化剂。除此外则还有如同军事历史的普及一样,我国的法律知识普及浅薄得可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保护法一直被很多人视为愚昧,但若以彼推己,我们扪心自问对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我们该自觉维护和遵守的,我们又知道多少呢?在这个问题上,值得向国外参考的经验是,在中小学时代就应该开设专门的法学和军事历史教育,与其拿数理化的海量考题去占用学生未成熟的心智,倒不如踏踏实实较好学生如何扎实基础以及如何学好做人。[/I] |